在乘用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管理方面,《规则》提高了要求。乘用车生产企业的投资项目应当按照《汽车产业发展政策》和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,先行办理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手续,待项目建设完成后,方可申请准入。具体来看,要求符合国家相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国家产业政策、宏观调控政策、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必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、具备必要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、所生产的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及规定、具备保证产品生产一致性的能力、具有产品营销和售后服务能力等。
《规则》对乘用车产品准入也做了明确规定:乘用车产品符合安全、环保、节能、防盗等有关标准规定;乘用车产品经工信部指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;乘用车产品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。
建立统一的机动车生产企业和机动车准入管理制度,一直是我国汽车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的改革方向。业内人士认为此次《规则》发布标志着乘用车产业的准入门槛将被提高,产业向升级转型的目标积极迈进。